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剑文注册资本:4150万美元成立日期:1993-0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7380W

裁判文书信息

陈碧容与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闽0206民初7号
发布日期:2017/12/21
关联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206民初7号
    原告:***,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厦门市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邓健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太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被告太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湘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太古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274278.947元;2.太古公司向***支付补充福利金44182.4元;3.太古公司向***支付年假补贴1064.2元;4.太古公司向***支付2015年8月份工资差额1500元;5.太古公司为***补交2015年8月21日到双方正式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01年9月10日进入太古公司工作,岗位为NDT无损检测(针对飞机零部件、工程材料、结构件进行磁粉检测、渗透检测),至今已经工作满14年。***2003年7-8月期间在成都一次性考取两个国内的无损检测牌照;2004年7-8月期间在英国一次性考取两个国内的无损检测牌照。***从2005年3月起已是太古公司一名持牌技术人员,每年都会参加无损检测牌照的外审,至今已有将近14年的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深知飞机零部件检测工作的重要性,一直以来都是以高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14年的工作中经过***检测过的零部件不存在任何安全质量问题,故因出色的工作表现多次被太古公司评为特别红花奖。2015年初,太古公司由于要搬迁到翔安,决定每年自动减员3%,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太古公司采取约谈的方式,要求部分员工主动辞职,对于不配合的员工,则处处为难,逼迫员工自动离职,***就是其中一名受害者。2015年7月24日,太古公司向***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以***在上班时间不尊重、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令、工作安排严重违反雇员手册为由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015年8月6日,太古公司以***工作表现、技能不达标对***作出降级处分。2015年8月21日,太古公司以***屡犯过失、没有悔改为由,对***作出解雇处理。***认为,其2015年7月22日后没有再工作,系太古公司自2015年5月起就不断刁难***,先是正常病假说成有问题的病假,并诬陷病假是故意在与公司领导吵架,然后是不合理的安排***的工作,安排生病的***上夜班,不顾员工的安全,还诬陷***不服从公司安排,指责***的工作态度有问题,将***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从而激起***的反抗情绪。太古公司生搬硬套《雇员手册》的条款,强行认定***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这是一系列的压迫刁难,***是想按《雇员手册》向上级反映情况,待有相关处理后再工作。太古公司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工作安排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雇员手册》第一条的安全原则,就***的检测工作而言,整个检测流程就必须耗费一定时间,而发现问题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太古公司的工作安排均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极不合理甚至违反了雇员手册,故***不存在太古公司所称的该受处罚的事实,太古公司所作出的三项处分均没有事实依据。另外,《雇员手册》16.4.3是太古公司对***作出警告处分的依据,不尊重不服从领导合理指令、服从安排、合理调休三者是并列关系,顿号表示各项是并列,所以根据16.5.1的规定,只有多次重复违反同一规定才能采取降级处分,且需要技能和工作表现不达标才能适用降级处分,而***不存在两次以上书面警告及技能不达标或工作表现不达标的情形。太古公司作出即时解雇的决定不合理也不合法,只有在重复违反停工和降级处分的情况下才能即时解雇,太古公司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法成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太古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强制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等。
    太古公司辩称,一、***起诉主张的年假补贴,太古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已直接支付完毕。二、***起诉主张的第5项关于社保费用和公积金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范围,法院无须审查。2.无论是住房公积金还是社保金事项,***在申请本案仲裁时都未一并提出,故在程序上都属于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审理的诉求,依法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令、工作安排,上班期间不执行任何工作任务,严重违反《雇员手册》规定的纪律处分条款,太古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关于太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太古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劳动合同约定,对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企业都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正当合法权利。2.关于***违反太古公司规章制度及太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太古公司给予***处分及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依据为经***签字确认的《雇员手册》及劳动合同:(1)太古公司对***进行书面警告的事实依据清楚。《雇员手册》第16.4条的内容是关于书面警告,即若雇员屡犯小过失或初犯严重过失,将受到书面警告处分,其中16.4.3条规定“不尊重或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令,工作安排、轮值、调休等”。太古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给予***的书面警告,正是依据上述16.4.3条款。关于太古公司做出警告处分的事实依据,在于***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4日三天,连续三天不接受任何工作指令,不接受当值工程师的任何日常安排,三天内没有完成任何的工作任务,这一事实可以从太古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得到体现,***也在自己提交的相关邮件内容中进行了自认:如7月22日,在***在邮件中提到“我只能坐等等你回来直到还我公道。”又如7月23日的邮件提到“我没有办法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做”,***自认的这一事实也与部门给人事部的处分申请中的陈述的事实相一致,体现了太古公司对***进行处分的正当性。(2)太古公司对***进行停工降级处分得当。《雇员手册》第16.5条的内容是关于停工降级,即雇员屡犯大过失或初犯严大过失,将受到停工或降级处分。第16.5.1条约定:“在一个评核年度重复违反同一书面警告或第三次违反书面警告条款。”16.5.12条约定“工作表现达、技能达不到现有职级的要求。在太古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给予***书面警告后,***并没有因为受到警告而改善其违纪行为,而是继续拒绝工作安排,并利用上班时间、工作时间给公司领导发邮件,在没有执行工作安排前,做工作安排无关的任务,对于工程师的安排均不予理会。7月30日,考虑到***拒绝接受任何安排的事件一直继续,为了妥善解决问题,***所在的制造部领导、公司人事部及工会专门安排了***的丈夫虞凯及***进行谈话沟通。会议上,几个工程师提出***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工作态度问题,各方也提出了可以给予休假和调岗的建议,但***却拒绝接受各部门的合理建议,并将对上级工程师的不满作为解决问题的前置条件,导致各方沟通无果。之后,因***持续在上班时间不接受工作安排,不执行工作任务,故其部门于2015年8月5日向人事部提出处分申请。公司人事部于2015年8月6日依据《雇员手册》的规定给予了***降级处分。(3)太古公司对***采取即时解雇符合《雇员手册》规定。《雇员手册》第16.5条的内容是关于即时解雇,即雇员屡犯过失,而没有悔改,或初犯较严重过失,且有损或危害公司利益,将受到即时解雇处分。第16.6.1条约定:“在同一年度内曾受到停工、降级处分,且重复违反同一或其他停职处分事项。”在太古公司采取的警告处分、降级处分均无效后,因***的工作态度没有提到任何改善,***也仍不执行工程师分配的任何工作任务,也不采纳公司给予的调岗、休假建议,其一直挑战公司的劳动纪律,***的行为在公司内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故公司依据《雇员手册》的规定,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征询了工会意见,工会调查核实后予以同意。太古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符合《雇员手册》的规定。最后,关于《雇员手册》16.5.12条中关于工作表现、技能达不到现有职级之要求的条款理解,***至今仍然偏执地认为只有同时达到表现不达标、能力不达标时公司才有权利作为处分,并援引了《标点符号用法》国标文件等等。对此太古公司认为,***此举无非是咬文嚼字。从手册的制定本义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此处的“、”是选择适用的关系,否则试想如果一个员工表现态度十分积极、但能力完全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无法对其作出处分?按照生活经验可知按照***对手册理解根本不符合现代公司的管理规范,也是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采取的态度;再假设一例,《雇员手册》16.5.13规定“在公司范围内,被发现携带、储存(包括储存在计算机里)或浏览淫秽书籍、图片、音像制品”,根据该规定,很明显的只要员工违反上述“、”连接的任何一项,太古公司均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否则按照***的逻辑,岂非看淫秽内容必须同时满足看了图片再看书籍又看音像制品后,太古公司才有权予以处分?因此,太古公司认为***提出其技能达标因而公司不能对其进行处分的理由完全不能够成立。综上,太古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雇员手册》规定,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四、***并非支付福利金的主体,***主张太古支付其福利金系起诉主体错误,且***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其也无权主张公司支付其部分的福利金。行政手册《雇员自愿福利方案》第3.8.2条对福利金的领取条件的F条约定,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违法行为而致解雇,雇员只能支取其自付部分及产生的收益。五、太古公司已足额发放***2015年8月份的工资。综上所述,***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于2001年9月10日入职太古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先后于2006年8月1日、2009年8月10日、2014年8月26日续签《劳动合同》。上述最后一份续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9月1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太古公司的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行为具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太古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3月18日,***签收了《雇员手册》,该手册第16.4.3条规定:不尊重或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令、工作安排等,将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第16.5.1条规定:在一个评核年度内重复违反同一书面警告条款或第三次违反书面警告条款,将受停工或降级处分;第16.5.12条规定:工作表现、技能达不到现有职级的要求,将受停工或降级处分;第16.6.1条规定,在同一评核年度内曾受到停工、降级处分,且重复违反同一或其他停职处分事项的,将受到即时解雇处分。
    2.***自2004年起即已取得国外授权的磁粉检测执照、渗透检测执照以及国内磁粉检测执照。***曾获其所在制造部门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并且其2014年绩效年终考评中的各项考评项目均获得基本达到预期或以上等级的评定。
    3.2015年4月至5月期间,***以腰椎炎、喉咙肿痛、胃肠炎等为由,多次向其所在部门经理雷跃、上级工程师梁郑武等人请病假。之后,梁郑武于2015年5月26日向***发送邮件,要求***就每次病假予以详细说明、改变工作态度等;上述邮件在发送同时有抄送给总经理王冷干及相关部门同事。***对此回复表示异议,双方于2016年6月2日至6月6日期间就此问题多次邮件往来回复且将相关邮件抄给总经理王冷干及相关部门同事。2015年6月9日,***所在NDT部门经理雷跃在部门会议上,针对林东生反映的问题时表示“将来的走势,NDT部门的工作量会急剧的下降,……所以对于人手的问题,不是你说人手不够就不够的问题,还是要想办法先克服一下,……根据公司章程、目前公司高层的要求,公司每年要以3%的人员自然递减率逐年递减,以达到公司未来的人员控制目标”。2015年7月,***所在部门工程师蔡敬舟对***2015年年中绩效作出考评,其中***“行动导向/积极主动的态度”、“问题解决”、“提供团队协作能力”等项目被评定为未达到预期。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通过邮件多次向太古公司董事厉德泉反映其所遇情况,表示自2015年5月26日梁郑武向总经理王冷干抄送邮件冤枉其请假并利用公司高层压迫一事至今已两个多月,各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都没有结果,且其年中考评还被差评等,故希望厉德泉主持公道;其中***在2015年7月22日的邮件中表示“从今天开始我只能坐等你回来直到还我公道”、在2015年7月23的邮件中表示“我没有办法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做”、在2015年7月24日的邮件中表示“我一再解释,我不是不做,而是暂时没办法做,为了自保,也出于对公司客户负责任,公司在梁郑武冤枉我及官官相护这件事上没有圆满处理之前,我唯一能做的便是和厉董您邮件沟通等待您的约见”。
    4.2015年7月24日,太古公司作出一份《书面警告通知书》,内容为“OBLN***(工号:529696):你在上班时间多次不尊重或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令、工作安排、轮值、调休等。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雇员手册》第16.4.3条规定,现公司决定给予你书面警告处分。希望你能引以为戒,切莫再犯此类错误。”
    5.2015年8月6日,太古公司作出一份《降级处分通知书》,内容为:“OBLN***(工号:529696):你自7月4日以来,因上班时间多次不尊重或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于7月24日被公司予以书面警告。但之后的行为及态度依然没有改善,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工程师、经理及总经理、工会主席都分别跟你沟通过,直至今天你仍然拒绝开展工作。以上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雇员手册》第16.4.3条规定:不尊重或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令、工作安排等;16.5.1条在一个评核年度内重复违反同一书面警告条款;16.5.12条:工作表现、技能达不到现有职级的要求。且对整个部门生产进度及人员管理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现公司决定给予拟降级处分。自2015年8月7日起,你将由NDTTechnician降级为NDTOperator2。你的基本工资同时降为每月3718元。希望你能引以为戒,切莫再犯此类错误!”***自2005年起即在太古公司担任技术员,其自2015年起的月底薪为5657元、牌照补贴800元、全勤补贴350元、职位补贴275元、房补500元、洗衣费80元和高温补贴180元;太古公司对***作出降级处分、调整岗位为操作员后,***自2015年8月7日起的月底薪降为3718元,其余工资项目金额不变。
    6.2015年8月20日,太古公司通知工会,拟对***作出即时解雇处分,工会回复意见“同意”。2015年8月21日,太古公司对***作出即时解雇处分,《即时解雇通知书》载明***“由于屡犯过失,而没有悔改,公司依照《雇员手册》第16.6.1条规定,给予即时解雇处理,生效日为2015年8月21日”。太古公司已为***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至2015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7.2006年9月26日,***加入《雇员自愿福利金方案》,该福利金管理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雇员自愿福利金方案》第3.8.1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离职、病退、死亡、解雇、公司裁员等,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领取福利金。获得公司批准后个人至指定机构领取。个人和公司缴交的福利金所产生的收益都只计算至领取福利金的前一个月”;第3.8.2.F项规定:“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违法行为而致解雇”的,“只能支取雇员自付部分及其产生的收益”。截止2014年6月30日,***福利金账户余额为37592.33元,其中单位缴费账户余额25608.48元、个人缴费账户余额11983.85元。
    8.2015年10月13日,***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太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274278.947元、补充福利金44182.4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补贴1064元、2015年8月份工资差额1179元和全勤补贴300元、律师费及差旅费13477元。2015年12月16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5]1769号裁决书,裁决太古公司应支付给***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64元;太古公司应为***办理福利金领取手续,由***向福利金管理机构领取其自付部分及其产生的收益(具体金额以福利金管理机构核定为准);同时驳回了***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太古公司在上述仲裁裁决后,已依照裁决内容先行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64元;***对此当庭予以确认,并表示撤回第三项关于要求太古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补贴的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过程中,太古公司申请证人蔡某(NDT部门工程师)陈某(NDT部门工程师)、雷某(NDT部门经理)、辛某(工会人员)出庭作证,其中蔡某、陈某表示,***自2015年7月22日起拒绝接受当值工程师的工作安排,且***有牌照和授权,即使降级后亦能独自上岗工作;雷某表示,当值工程师分配给***的工作量合理,公司对***的病假也均予以批准,也没有相关裁员计划,其在会议上所称的自然减员是指员工退休、跳槽或其他自然离职情况;辛某表示,工会在公司作出书面警告后,有与***及其丈夫进行详谈,建议其多与领导沟通并休假或调岗,但***不接受,之后工会在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有收到征询意见并表示同意等。***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与太古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且四位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存在矛盾。***主张,NDT部门对其作出的指挥不合理,一味要求增加工作量而不追求质量安全,且部门同事及上级存在违纪行为,一直污蔑***没有做事、破坏工件等,故***若按部门要求强制进行工作将会影响工作情绪,从而影响客户及公司的产品安全、质量安全等;因此,***为避免造成安全质量事故,自2015年7月22日起停止工作,并向公司高层反映生产过程中NDT部门存在的违纪行为、等待调查结果,上述行为是在执行《雇员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并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太古公司对其作出相关处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关于太古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274278.947元。1.***已确认其自2015年7月22日起停止工作、拒绝部门工作安排,对此***一方面主张系因太古公司为裁员而自2015年5月起不断刁难、不合理的安排工作,另一方面又主张NDT部门指挥不合理,一味要求增加工作量而不追求质量安全,部门同事及上级存在违纪行为,污蔑***没有做事、破坏工件等,故其才依据《雇员手册》规定的安全原则拒绝工作并向公司高层反映生产过程中NDT部门存在的违纪行为、等待调查结果。但是,***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太古公司为裁员存在相关刁难行为及其所在部门安排的工作量不合理、部门同事及上级存在违纪行为等,并且根据***2015年5、6月期间与上级工程师梁郑武的往来邮件、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发送给太古公司董事厉德泉的邮件中所载明的内容,***当时仅系与梁郑武个人就请假等事宜发生争议,后因认为各级管理人员就上述事件长期调查无果、其年中考评又被差评等,才表示在梁郑武冤枉其请假及官官相护这件事上没有圆满处理之前无法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工作。因此,本院对***上述主张的停止工作、拒绝部门工作安排的理由不予采信。根据***自行发送的邮件内容,其作为劳动者,若对年中考评结果及上级工程师的管理行为等持有异议,应在正常履职的同时依法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反映、寻求权利救济,其径直以自行停止工作、拒绝部门工作安排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没有依据,太古公司依法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太古公司《雇员手册》第16.4.3条规定:不尊重或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令、工作安排等,将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第16.5.1条规定:在一个评核年度内重复违反同一书面警告条款或第三次违反书面警告条款,将受停工或降级处分;第16.5.12条规定:工作表现、技能达不到现有职级的要求,将受停工或降级处分;第16.6.1条规定,在同一评核年度内曾受到停工、降级处分,且重复违反同一或其他停职处分事项的,将受到即时解雇处分。因此,因***系自2015年7月22日起持续停止工作、拒绝部门工作安排,且在收到相关处分后亦未停止上述行为,故根据前述《雇员手册》的规定,太古公司对其分别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书面警告处分、于2015年8月6日作出降级处分、于2015年8月21日在通知工会后作出即时解雇处分,并无不当;***主张只有多次重复违反同一规定且需要技能和工作表现不达标才能降级处分、只有重复违反停工和降级处分才能即时解雇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太古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主张太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太古公司是否应支付***补充福利金44182.4元。如前认定,***系因违反太古公司的劳动纪律而被解雇,故根据《雇员自愿福利金方案》第3.8.2.F项的规定,***只能支取其自付部分及其产生的收益。上述福利金的管理机构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现厦劳仲案[2015]1769号裁决书裁决太古公司应为***办理福利金领取手续,由***向福利金管理机构领取其自付部分及其产生的收益(具体金额以福利金管理机构核定为准),符合法律规定,且太古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三、关于太古公司是否应支付***年假补贴1064.2元。太古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已依照裁决内容先行支付***相关未休年假补贴,现***表示撤回该项诉求,系其合法处分自己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四、关于太古公司是否应支付***2015年8月份工资差额1500元。本案中,***系主张太古公司向其作出的《降级处分通知书》违法、其2015年8月份工资(计薪周期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应按未降级前的月工资标准予以发放,故包括仲裁阶段主张的全勤补贴300元,太古公司应按1500元的数额补发其2015年8月份工资。但如前认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即已持续停止工作,且太古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对***作出的降级处分合法,故***关于太古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8月份工资差额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关于太古公司是否应为***补交2015年8月21日至双方正式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期间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本案中,太古公司已为***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已缴纳至2015年7月份的社保费用,故太古公司是否应为其补缴2015年8月21日至双方正式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之间的社保费用,依法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依法不作审理。同时,***主张太古公司为补交2015年8月21日至双方正式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该事项亦属于行政部门管理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处理。
    综上,***与太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办理福利金领取手续,并由原告***向福利金管理机构领取其自付部分及其产生的收益(具体金额以福利金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 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林鹭宾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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