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915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9号36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20001406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志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俊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