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50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乐金华奥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相澔(KIMSANGHO),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崔晓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46916号乐金华奥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46916号的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桂波达
审判员 卢朝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纯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卢朝明
审判员 唐 钧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