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四达塑钢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晓玲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0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749789189W

裁判文书信息

乐金华奥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四达塑钢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执509号
发布日期:2019/07/01
关联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50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乐金华奥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相澔(KIMSANGHO),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崔晓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46916号乐金华奥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46916号的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桂波达
    审判员  卢朝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纯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卢朝明
    审判员  唐 钧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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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018)辽03民终3809号
    32018/11/09原告鞍山市全斯特汽贸中心诉被告鞍山市四达塑钢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邢某某、崔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8)辽0311民初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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