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6083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佳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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