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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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玛捷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06民初1741号
发布日期:2020/07/01
关联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初1741号
    原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1206室。
    法定代表人:NAKATAYU(中田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滨,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3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周留祥。
    原告***(以下简称基恩士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玛捷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恩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玛捷特公司支付94451.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传感器若干,价格为98000元,付款方式为“发票收到后30天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履行了发货义务;同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未按约付款,仅在2018年12月19日向支付3548.89元,余款94451.1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玛捷特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基恩士公司与玛捷特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基恩士公司向玛捷特公司提供传感器、电缆等产品合计98000元,货款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基恩士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玛捷特公司交付了相应产品并于2018年10月10日开具了金额为9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19日,基恩公司支付货款3548.89元。
    以上事实,有基恩士公司陈述、提供的合同、顺丰速递面单及签收底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基恩士公司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玛捷特公司结欠基恩士公司货款94451.11元的事实。现基恩士公司要求玛捷特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94451.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徐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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