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18010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66号院1号楼4层至5层10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