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星注册资本:354.71115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2878641N

裁判文书信息

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4民终298号
发布日期:2020/07/20
关联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层3203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璆,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鹏,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所作(2019)京0491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宇翔
    书 记 员 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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