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14

工商局

序号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机关操作
1--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详情
2--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情

信用中国

序号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许可机关操作
1苏高新浒政审﹝2023﹞154号同意将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排入石林路市政污水管网。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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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环辐证审(2023)5566根据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按照相关要求,本机关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首次申领,核准发放该单位许可证(许可内容:使用Ⅱ类射线装置1台。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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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重新申请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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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环建﹝2023﹞05第0038号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石林路58号,建设规模为新增年产端子产品4421万件。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贾睿娜,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32035000000350832002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额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不含氮磷)和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白荡水质净化厂,厂区污水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生活污水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该项目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及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至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仍撒或者堆放。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5.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边界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0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设计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措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504/20664吨、COD≤0.246/10.23吨、SS≤0.197/8.069吨、氨氮≤0.023/0.911吨、总磷≤0.00205/0.09997吨、动植物油≤0.0007/0.0295;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1.5/17.5吨、COD≤0.00008/0.00138吨、SS≤0.00008/0.00088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1388/0.5236吨、四氢呋喃0.0054/0.00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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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20203-1﹞外商投资公司备案﹝2023﹞第02060004号外商投资公司备案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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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20203)登字﹝2022﹞第03100286号登字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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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苏浒新项备﹝2021﹞200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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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苏浒新项备﹝2021﹞159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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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环评审查﹝2021﹞90069号魏德米勒电联接(苏州)有限公司 经审查,我局对魏德米勒电联接(苏州)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贾睿娜,信用编号:BH006712)编制的《魏德米勒电联接(苏州)有限公司产线自动化提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业务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魏德米勒电联接(苏州)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高新区石林路 58 号,公司现有年产端子 17674 万件、电子产品 823 万件、重载接插件 803 万件、防爆箱 5 万件,对产线进行自动化提升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产能不变。 二、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新增纯水制备废水接管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加强废气管理,生产废气须经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企业回收外售,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为调湿废液HW09(900-007-09),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6/20176吨、COD≤0.0003/9.9853吨、SS≤0.0003/7.8728吨、氨氮≤0/0.888吨、总磷≤0/0.09792吨。 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颗粒物≤0.002/0.002吨,无组织颗粒物≤0.0005/0.0305吨。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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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苏虎市监特设准〔2019〕第0742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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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检查1

序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任务编号抽查机关抽查完成日期操作
1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2020年度年报公示内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320505202109301001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统计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