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新兴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7QLDT80。
法定代表人:方名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万安县百加镇百加赣江大桥项目部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035M。
法定代表人:刘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8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建文
审判员 肖永兰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郭琴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