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02民初2号
原告:***,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889M。
法定代表人:唐世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慧,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广播电视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7595264。
法定代表人:郑夏绿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赖 丽 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莫 洁
书 记 员 蔡思琪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