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行军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8225450T

裁判文书信息

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403民初4369号
发布日期:2021/03/18
关联公司: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4369号
    原告:***,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董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61058Q。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建军、孙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47号15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450T。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崔凯,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16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0140B。
    法定代表人:陈大章,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与燕山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9285。
    负责人:谢栋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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