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3民初24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郝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军委
人民陪审员 吕付河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