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27962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北京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蒋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公司法务。
原告***、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共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佳欣
审判员 李莉莎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哲能